太嚇人了,去印刷店影印為甚麼可能會違法?-印刷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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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嚇人了,去印刷店影印為甚麼可能會違法?

28 Feb

你印,佢印,人人印。隨著大眾對於印刷需求不斷增加,本港印刷業發展亦愈來愈成熟,甚至每區都總會有一間。其實印刷店即是我們簡稱的影印店,是本港商舖之一,主要提供最簡單的影印服務,例如為學生影印筆記等。不過,大家又知不知道在影印店進行大量影印可能會有違法的風險?

 

那麼,就由小編我透過本文為大家簡單講解當中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例吧!

 

我去影印店影印時,是否已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如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允許下,就版權作品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即屬違法。

不過,要怎樣更準確判定該行為是否已侵犯作品的版權,我們可以參考作品被真實複製的數量和質量方面作出判斷。如果被複製的部份很小,但該部份屬於作品的重要要素,即視為侵權。

另外有關印刷店為顧客提供的影印服務實屬「允許作為」。允許作為即意指在符合公平處理作品原則的前提下,以研究或私人研習的目的而複製任何作品,可被視為條例所訂明的允許作為,當中包括由研究者或研習者自行複製,或由影印店舖代顧客複製。

因此,顧客一般去印刷店進行影印,並不會構成違法行為喔!但如果印刷店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學生影印整本參考書或教科書,即屬違法。

 

影印內容所涉及的版權擁有者(作者)已離世,是否大量影印也會涉及侵權?

整體而言,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作者已離世,其作品版權將於作者離世的那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內有效。簡單來說,任何人在作者離世不滿50年內,在沒取得該作者的所有權繼承人的特許而大量影印有關作品的內容,仍會被視作侵犯作品版權。

 

如果作品沒有附有任何聲明或標識受到版權保護,我是否可以隨意影印?

不可以,因為每件/份作品完成時都會被自動賦予「版權」,因此作者並不須要在香港特區註冊或為作品附上任何有關的聲明或標識。除此之外,所有作品亦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即可在香港特區自動受到法律保護。

 

如某非牟利團體向公眾提供收費影印服務,而所有收費均以用作該團體的運作成本,該團體是否需負上法律責任?

如果某團體的業務是屬於非牟利性質,那麼其複製服務可被視為非牟利業務的一部分,便不受有關條文所規限。但當團體另行經營獨立"牟利"業務,或以牟利的複製服務作為唯一業務或其"牟利"業務的一部分,便須負上影印店舖罪行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只供參考,如果有任何印刷需要,可以Whatsapp6662 8353查詢詳情。若想了解更多關於影印店舖與版權或其他印刷與產品的資訊,歡迎繼續瀏覽本站https://www.servicecorps.hk